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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之罪

血之罪

作  者:何家弘

类  别:都市

状  态:连载中

动  作:加入书架章节目录开始阅读

最后更新:2023-12-16 11:35:31

最新章节:后记

钧博士从美国回到北京后,开办了一家私人律师事务所。他接手的第一个案子是郑建国强奸杀人案。这个案子发生在11年前黑龙江省滨北县,凶手郑建国被判无期徒刑。洪钧首先到滨北县找当事人谈话,他对郑建国的第一印象是,郑 血之罪

《血之罪》后记

我自幼喜好文学。上小学时就曾经写过诗歌,发表在学校的黑板报上。小学毕业那年,“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开始了,我在懵懂中度过了充满标语口号的初中三年。1969年,我带着燃烧的革命激情离开了生活16年的北京,来到黑龙江省的“北大荒”,开始了艰苦的农场生活。1971年元旦,《黑河日报》发表了我的一首诗歌。那是我的“处女作”,但我已记不清其内容了。

对于民族来说,那是个怀梦的时代。对于个人来说,那也是个怀梦的年龄。青春期的躁动情愫附着上“革命造反精神”,使我产生了一些颇有政治色彩的梦想,但很快就相继破灭了,因为我的家庭出身不好(我的祖父和父亲都曾是国民党的军官)。后来,当入党提干和上大学的梦想相继破灭之后,一个原本朦胧的梦想却逐渐明晰起来——那就是我的“文学梦”。

1975年的秋天,我在一段痛苦的关于人生命运的思考之后,决定用撰写长篇小说的方式来实现我的人生目标。经过几个月的故事构思和素材整理之后,我开始利用几乎全部业余时间趴在土炕上或坐在炕沿边写作。到1977年秋天,一部二十多万字的长篇小说《当红霞洒满天空的时候》的书稿终于完成了。在那过程中,支撑我的力量就是一个梦想——我拿着一本出版的小说,封面上印着我的名字!

“文化大革命”结束了,我也在“知青返城”的大潮中回到了北京,进了一家建筑公司做水暖工。水暖工只是谋生,文学创作才是我的追求。我拿着厚厚的全部手写的书稿去请一位老师指教,而得到的答复只是“精神可嘉”。其实,我也知道自己那部小说达不到发表的水平,因为我只有小学六年级的语文功底,只看过屈指可数的文学书籍。后来,我参加了一个业余写作培训班,按照老师的指导创作了一些短篇小说,投寄给当时为数不多的文学期刊,但收获的都是统一打印的退稿信。其间,我也想到过放弃,但是挫折与失败反而增强了梦想的诱惑。

就在这时,我的人生轨迹发生了变化。我在建筑公司遇到了一个美丽的姑娘,我们携手坠入爱河。但是她的家人和朋友都坚决反对她与我交往,理由是我配不上她——她是个受人尊重的医生,而我是个让人小觑的水暖工。于是,爱情的力量把我送进大学的考场。这一次,命运眷顾了我,不仅让我获得她家的“签证”,而且把我带进法学的殿堂。上大学后,我把文学梦搁置一旁,专心研习法律。大概由于我的体内有着得陇望蜀的习性,所以拿到学士还想硕士,拿到硕士还想博士,直到在美国西北大学戴上了法学博士帽。留学回国后,因为深知自己在官场上是个弱智,在商场上是个低能,所以就死心塌地在大学教书,只说图个清静和自由。没想到,这却唤醒了蛰伏心底的文学梦。1994年底,我利用业余时间又开始文学创作。由于我的法学专业是刑事证据和犯罪侦查,所以我的小说也是与犯罪和侦查有关的,而且我的一些创作灵感就直接来源于真实的案件。

1989年4月5日深夜,黑龙江省伊春市友谊林场发生了一起凶杀案。护林防火员关某某在林场办公室北面通向住宅区的土路边上被人连刺多刀后死亡。现场勘查发现,被害人大衣后面正中有刀口一处,尸体相应部位的创口有棱角,侦查人员推测是军用刺刀所致。尸体其他部位的伤口可能为单刃刀具所致。死亡时间为晚上十二点左右。

经过调查,侦查人员得知被害人是在晚上十一点左右离开林场办公室回家的,当时林场刚停电。侦查人员还发现家住死者隔壁的石家大儿子石东玉刚从部队转业回家九天,而且案发当晚去向不明,便将其列为嫌疑人。

4月6日下午,侦查人员得知石东玉回到家中,遂把他带走进行查问。石东玉说,5日下午,山里的一个朋友打到一只狍子,请他去喝酒。晚上八点多钟回来后先到未婚妻家谈论结婚事宜,然后回家拿了些钱,十点多钟到锅炉房喝水、抽烟、聊天;十一点多钟去林区小火车站,坐凌晨两点的火车下山;6日上午在镇政府办理各种转业手续,下午回到林场。

侦查人员立即对石东玉的陈述进行调查核实,确认上述喝酒、谈话、喝水等活动都有人能够证明。根据承包锅炉房的人证明,石东玉离开锅炉房的时间在停电之后。侦查人员通过实地察看,得知锅炉房位于办公室与住宅区之间的路边,距离案发现场也不远。因此,侦查人员认为石东玉应该与被害人在同一个时间段走过同一条道路。另外,侦查人员经过实验证明从林场步行到该火车站一般只需要二十分钟的时间。综上,侦查人员认为石东玉有作案时间。

4月6日晚上,侦查人员对石东玉家进行搜查,提取到一件带血的军衣和一把黑塑料把的单刃水果刀。军衣的前衣襟被撕裂,掉了三个纽扣,但纽扣都在衣兜里。法医检验后确认,衣服上有O型血和A型血,而死者关传生的血型为A型。水果刀上没有检出血迹,但是刀刃与死者伤口吻合。于是,侦查人员突击审讯石东玉。开始时,石东玉坚持说自己没有杀人,并解释说他衣服上的血迹是4日下午与弟弟打架时沾上的父亲和弟弟的血。审讯持续三十多个小时之后,石东玉终于承认了杀害关传生的罪行。

1989年4月18日,伊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石东玉,后来以杀人罪提起公诉。在法庭上,石东玉推翻了自己的认罪口供,坚持说自己没有杀人。1991年4月5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杀人罪判处石东玉死刑,立即执行。石东玉以自己没有杀人为理由提出上诉。5月1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石东玉杀人罪的部分事实情节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并列出了一些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疑点,如杀人凶器与尸体创口不完全吻合的问题,衣服上有两种血型的问题,纽扣为何在衣兜里的问题等。

1991年9月19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石东玉涉嫌杀人案。虽然公诉方并没有能够提供更多的有罪证据,但是法院认为,该案的证据包括被告人有作案时间的证言、杀人凶器、刑事技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等,已经达到了“两个基本”——基本案件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12月2日,法院判处石东玉死刑,缓期2年执行。石东玉接到判决书后,先在宣判笔录上写了“不服,上诉”,但后来又改为“不上诉”。1992年1月7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移送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2月26日,省高院核准。同年8月31日,石东玉被送进北安监狱服刑。

1994年4月,伊春市公安局在押的蒙面入室抢劫犯马某某在书面材料中揭发检举称:“我要立功活命。1989年4月5日的杀人案不是石东玉干的,真凶是梁宝友!”他向警察讲述了自己了解的情况:1989年4月6日凌晨,他在铁道边晨练,见到梁宝友从山上跑下来,衣服上有不少血迹。他便问怎么回事。梁说没事,杀猪弄的。过了两天,梁请他喝酒。在酒桌上,梁对他说,那天晚上林场停电,梁在林场办公室门口等着要收拾夏某某。十一点多钟,一个人走出办公室,个头和体形跟老夏差不多。梁就跟了过去,用扎枪猛刺那人的后腰,那人转过身来拽住扎枪喊了一声。这时梁才发现那人不是夏某某,而是关某某。梁见对方已经认出自己,没有办法,只能将错就错,又掏出刀在关的前胸、后背、两肩胛骨等部位连刺十几刀。然后,梁跑到红林站外扒上森铁小火车下山。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伊春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得知这一情况之后高度重视,立即组成了“89·4·5”案件复查专案组。复查人员很快查明,梁宝友已经于1990年10月26日在与人斗殴时被刺身亡,但是其母可以证明马某某所言属实。复查人员在石东玉的案卷中还发现了一些证据漏洞和互相矛盾之处。然而,仅有这些还不足以推翻原来的判决。如果能够通过DNA鉴定证明石东玉衣服上的血迹不是被害人关传生的血,那将是非常有力的翻案证据。复查人员费尽口舌,终于获得关某某家属的同意,于10月13日对关某某坟墓进行开棺,提取了关某某的头骨和毛发等物证。

1994年10月25日,复查人员带着上述物证以及石东玉的血衣等来到北京。他们首先找到中国人民大学的物证技术鉴定中心,向我的恩师徐立根教授咨询对陈旧血痕和人骨进行DNA鉴定的可能性。由于我们当时不具备DNA鉴定的条件,就把他们介绍到北京市公安局去进行鉴定。后来,北京市公安局的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并未使用DNA方法就解决了问题。其血型鉴定结论表明:被害人关某某的血型为AB型;被告人石东玉衣服上的血型有A型和O型,与其父亲和弟弟的血型相同;因此,被告人石东玉衣服上根本没有被害人关传生的血!当年的法医竟然把被害人的血型错误地鉴定为A型!

1995年4月12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郑重宣告,经公安机关调查之后,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石东玉杀人案进行再审,宣告石东玉无罪。4月22日,石东玉被无罪释放,走出了北安监狱。经过协商,当地政府最终给予石东玉约六万元的赔偿和补助。然而,这起错案给石东玉及其家人造成的损害却是巨大的,而且是无法挽回的,甚至也是无法补偿的。例如,石东玉失去了五年多的人身自由;他的未婚妻离他而去;他的姐姐在去看守所探望他的途中被火车撞死;他的妹妹离家出走,下落不明;他的父母四处上访,颠沛流离……

虽然我国当时的新闻媒体还没有现在这么开放,但是《法制日报》等报刊还是对该案进行了报道。尽管该案不像后来披露的湖北佘祥林案和河南赵作海案等那么轰动,但是它给我留下的印象是非常深刻的,因为该案不仅有冤,而且格外复杂,正所谓:案中有案,情后有情,错中有错,人后有人。

听说这起错案的时候,我正在构思第一部“洪律师推理小说”。该案颇为及时地为我提供了创作的灵感。2006年夏天,我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挂职担任渎职侵权检察厅副厅长之际,又到黑龙江省伊春市进行调研,进一步了解到该案的具体情况。我相信,在《血之罪》这部小说中,细心的读者不难发现“石东玉杀人案”的痕迹。例如,冤案背后的案件,物证上的两种血型,审讯时间完全相同的两份讯问笔录,被告人涂改的法院宣判笔录等。诚然,文学作品中的人物和故事都是虚构的,但是我的小说大概可以称为“真实的虚构”。

古今中外,冤案总是刑事司法领域中难以驱散的幽灵。它们若隐若现,时明时暗,啃噬着社会公众的良心,煎熬着司法官员的灵魂。近年来,随着石东玉、杜培武、佘祥林、滕兴善、赵作海等人的冤狱披露报端,刑事错案已然成为国人社会生活中一个沉重的话题。公众在谈论,学者在思考。毫无疑问,错案对于那些当事人及其家人来说是飞天横祸,是灭顶之灾,但是对于社会发展来说却也不无裨益,因为它们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刑事司法制度的文明进步。因此,那些冤魂才得以“名垂青史”,宛如刑事司法历史长廊两边的座座“祭碑”。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内刑再终字第00005号《刑事判决书》”中正式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这起悄然发生在18年前又经历了长达9年的艰难申诉的冤案终于平反昭雪。当天晚上,我应邀到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的“新闻1+1”节目做嘉宾,从专业的角度对呼格吉勒图案进行点评。在分析这起冤案的产生原因之后,主持人白岩松问我如何看待本案中有关人员的错案责任问题,而这期节目的主题就是“呼格案:他无罪,谁的罪”。我回答说,我们不能简单地把错案责任都归结到这些办案人员身上。当然,某些办案人员的行为可能构成了刑讯逼供罪或玩忽职守罪,但这需要通过调查来认定,要用确实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如果让我说谁的罪,我更想说这是刑事司法制度的“罪”,因为这起冤案暴露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诸多漏洞和缺陷。刑事司法的基本任务是打击犯罪,但是却把一个无辜的人判处死刑。一个年轻的生命就这样被终结了!一个好端端的家庭就这样被破坏了!而且这都是在法律的名义下进行的。这难道不也是一种犯罪吗?因此,我们必须尽快修补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漏洞,以使这样的冤案不再发生。

我的法学研究领域是刑事证据、犯罪侦查和刑事司法,我的文学创作领域也是以犯罪为主题的悬疑小说。在不同的人类社会中,犯罪的内容和形式会有所区别,但是其基本特征都是丑陋与邪恶,都是人性的背离和灵魂的扭曲。我们痛恨犯罪,但我们无法摆脱犯罪,因为犯罪就发生在我们身边。在正常人的眼中,犯罪是人生的倒影。但是在犯罪人的眼中,那倒影可能就是正常的。对于人类而言,正视这些倒影,或许可以使我们更好地认识人生。

法学和文学都是以语言为依托的。法学的语言是“骨感”的,是人类理性与思维逻辑的直白表述。文学的语言是丰满的,是人类情感与生活经验的全景展示。法学的基本功能是规范与教化,它需要棱角分明线条清晰的语言来昭示行为规则,以维护社会生活的有序、和谐与正义,但有时也会南辕北辙。文学的基本功能是娱乐和陶冶,它需要形象模糊意境朦胧的语言来推动人们的想象,以净化人们的思想、心绪和灵魂,但有时也会适得其反。法学要有明晰的骨骼,或曰明确的是非标准,但文学那丰腴的肌肤往往会使读者难辨骨骼。我想,法学和文学的结合可以使文学多些骨感,使法学更加丰满。

《血之罪》是一部关于刑事错案的小说,其中凝聚了笔者研究冤狱问题的成果与心得。在这个意义上讲,《血之罪》可以作为“刑事错案研究”的普及读本。其实,让读者透过冤案来关注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也是笔者撰写这部小说的目的之一。

何家弘

2015年春节写于泰国甲米度假村

附石东玉案件中的照片:1.现场方位示意图;2.现场方位照片;3.物证(水果刀)照片;4.第1次讯问笔录;5.第2次讯问笔录;6.第3次讯问笔录;7.法院宣判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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